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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2-06-02 00:51:53       访问量:

本条款是|168飞艇官网个人抵押物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01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0.因高空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六)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02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便携式设备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保险合同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财产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03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04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遇抢劫,造成被保险人随车携带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珠宝、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被抢劫造成的损失;

(二)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二)随车物品被盗窃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2.被抢劫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3.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在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

 

05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在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06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水暖管爆裂,对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水浸、腐蚀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被保险人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三)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07现金、金银珠宝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恒邦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现金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险单,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现金分项保险金额和金银珠宝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被盗抢金银珠宝的购物发票、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08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外出旅行期间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二)现金、珠宝首饰、证券、票据、软件、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资料;

(三)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

(四)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2.损坏或遗失的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

3.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费用单据原件;

4.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或保管方的书面说明文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第六条  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中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400元。

第七条  定义

【行李物品】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运动设备、旅游纪念品、礼品。

【旅行证件】包括护照或其它形式的合法旅行证件,不包括机票、车票、船票等旅行票据。

 

09银行卡被盗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卡片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银行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二)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构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五)由于银行卡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0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保险人,但不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11租房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租房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免赔期限

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单,本项保险责任的每日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元,赔偿期间为合理修复受损房屋的天数,但最长不超过60天。

 

12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本附加险为房屋出租人提供针对性的保障,租自有房屋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免赔期限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租金损失的天数,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损失的租金收入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赔偿的日租金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项总赔偿限额。

 

13高空坠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恒邦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14家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恒邦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15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恒邦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教唆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16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恒邦居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条第(一)款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承租人;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任何形式的污染;

(九)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十)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十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  释义

【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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